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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解析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解析

原创
2021-06-25 12:00:00
技术文章
作者: 邱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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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日

每年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土地日”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个全国纪念宣传日。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

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尾矿渣、危险废物等各类固体废物堆放等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累积性,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关联性强,防控难度较大。土壤污染一旦发生,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防治土壤污染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我国经济发展初期,方式总体粗放,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污染物排放总量较高,土壤作为大部分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其环境质量受到显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义务。

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隐患排查的意义

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预防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建立制度,一以贯之,保证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措施是持续的、有效的。

通过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时发现污染隐患,及早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管控风险,可以防止污染或者污染扩散和加重,降低后期风险管控或修复成本。

SGS环境、卫生及安全服务部门的专业团队熟知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秉承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以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提供值得信赖的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服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责任和义务

重点监管单位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建立隐患排查组织领导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或者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应在《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

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两到三年开展一次排查。重点监管单位可结合行业特点和生产实际,优化调整排查频次和排查范围。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工作程序

(一)确定排查范围: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确定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即可能或易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开展现场排查:
土壤污染隐患取决于土壤污染预防设施设备(硬件)和管理措施(软件)的组合。针对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排查土壤污染预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运行情况,有关预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分析判断是否能有效防止和及时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并形成隐患排查台账。

重点排查:

1. 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是否具有基本的防渗漏、流失、扬散的土壤污染预防功能,以及有关预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 在发生渗漏、流失、扬散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的设施,包括普通阻隔设施、防滴漏设施,以及防渗阻隔系统等;
3. 是否有能有效、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渗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设施或者措施。

排查完成后,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并编制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

(三)落实隐患整改。

根据隐患排查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针对每个隐患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以及计划完成时间。整改方案应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提标改造或者管理整改措施。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整改,形成隐患整改台账。

重点监管单位应依据隐患排查台账,因地制宜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采取设施设备提标改造或者完善管理等措施,并明确整改完成期限,最大限度降低土壤污染隐患,如在防止渗漏等污染土壤方面,可以加强设施设备的防渗漏性能;也可以加强有二次保护效果的阻隔设施等。在有效、及时发现泄漏、渗漏方面,可以设置泄漏检测设施;如果无法配备泄漏检测设施,可以定期开展地下水或者土壤气监测来代替。

如果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土壤已经受到污染,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污染加重和扩散,并依法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

(四)档案建立与应用。

隐患排查活动结束后,应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存档备查。隐患排查成果可用于指导重点监管单位优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点位布设等相关工作。

隐患排查档案是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和管理部门监管的重要资料,重点监管单位应长期保存。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记录单、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台账等内容。

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应按照排污许可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上报。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2018)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2005】2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1】59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2018年第3号)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令【2016】31号)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1号)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作者简介:邱爱华  SGS中国EHS场地组经理

中国上海首批注册咨询师之一,中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环境管理中级工程师。

负责或参与了超过二百个的环境、安全或工程等项目:一期,二期和三期场地环境调查,建筑场地环境、健康、安全和劳工保护,环境、健康、安全和劳工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已回填油罐的环境调查,油罐区和加油站的环境场地评价,工程地质勘探,建筑施工监督管理,土方工程测试,桩基工程监督管理,桩基检测,水资源调查,水土保持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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