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6 月 2 日,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正式发布法规(EU)2026/1168,对 REACH 法规附录 XVII 第 78 条限制条款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合成聚合物微粒(“微塑料”)限制条款的豁免范围,该法规自发布之日起第20天正式生效。 一:扩大药品与新增研发豁免(追溯适用) 1. 替换第4(b)点:替换为豁免按指令2001/83/EC定义的"人用药品"或按法规(EU) 2019/6定义的"兽用药品"。该措辞调整确保覆盖所有药品用途,包括临床试验和临床前安全性测试。 2. 新增第4(g)点:新增明确豁免:"单独或混合物形式、用于产品和工艺导向的研发(PPORD)、年用量1吨及以下"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无论PPORD在工业场所还是非工业场所(如医院、大学)进行,均适用。 适用时间:自2023年10月17日起追溯适用(即(EU) 2023/2055生效之日)。委员会认为,由于在立法过程中已向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明确传达过该意图,追溯适用可保护经济经营者合法利益并便于执法。 二:限制"固体基质永久纳入"豁免仅适用于长期使用(延后适用) 1. 替换第5(c)点为:"在预期使用持续时间为1年或更长的最终使用过程中,永久纳入固体基质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 适用时间:自2028年6月22日起适用。委员会给予2年过渡期,以便利益相关方完成产品配方调整、处理现有库存等合规准备。 关于REACH法规附录XVII 微塑料管控条款 2023年9月,欧盟发布(EU) 2023/2055指令,新增第78条目:将合成聚合物微粒(“微塑料”)作为单独物质和混合物进行监管,并于2023年10月17日正式生效。 禁止微塑料以单独物质形式投放欧盟市场; 在混合物中微塑料重量比< 0.01% 作为全球测试、检验和认证机构的领导者和创新者,SGS针对全球各项限用物质法规提供专业全面的解决方案,提供REACH附录XVII全套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开展微塑料产品管控!
2026年4月,欧盟委员会正式提出修订REACH法规(EC)No 1907/2006的草案:拟在儿童护理产品中全面限制CMR 1A/1B类物质(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这意味着出口欧盟的儿童产品制造商将面临史上最严格的化学物质管控要求。 产品适用范围 除单独物质或混合物外,设计用于促进儿童以下用途的任何产品(二手儿童护理产品、医疗器械、食品接触材料和不可接触材料除外)。 座椅(seating) 睡眠(sleep) 放松(relaxation) 卫生(hygiene,包括洗澡、换衣、一般身体护理) 喂养(feeding) 吸吮(sucking) 运输(transportation) 保护(protection) 注意:该定义与 REACH 附件 XVII 条目 51/52(邻苯二甲酸酯限制)及 CEN/TC 252 技术委员会的定义保持一致,但明确采用 "childcare product" 术语,以避免与 REACH 第 3 条 "article(物品)" 概念混淆。 限制物质范围 根据欧盟CLP法规(EC)No 1272/2008附件VI第3部分分类为CMR 1A或1B的物质,涵盖致癌物、生殖细胞致突变物和生殖毒物三大类。 限制措施 默认限量:针对欧盟CLP法规(EC)No 1272/2008附件VI第3部分分类为CMR 1A/1B 类的物质: 在均质材料中浓度 ≥ 10 mg/kg(0.001% w/w)时禁止投放市场。此措施不仅限于当前已分类的CMR物质,也自动适用于未来CLP 附件 VI 第 3 部分新增或修订分类为CMR 1A/1B 的物质(新分类物质自 CLP 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有36个月过渡期)。 特殊限量:列入新增附录的物质,需满足下表所列限值要求(部分限值比上述默认限值更加严格)。 物质/组别 限值 双酚A(BPA) 1 mg/kg 双酚S(BPS) 1 mg/kg 二辛基锡(DOT) 1 mg/kg(以DOT 计) 二丁基锡(DBT) 1 mg/kg(以DBT 计) 苯 5 mg/kg 汞 总Hg:0.5 mg/kg或 可萃取Hg:0.02 mg/kg 砷化合物(As) 总As:10 mg/kg或 可萃取As:0.2 mg/kg 镉及化合物 总Cd:10 mg/kg或 可萃取Cd:0.1 mg/kg 六价铬化合物 总六价铬:皮革:3 mg/kg(均质皮革,干重) 可萃取六价铬:1 mg/kg 钴及化合物 总Co:10 mg/kg或 可萃取Co:1 mg/kg 铅及化合物 总Pb:10 mg/kg或 可萃取Pb:0.2 mg/kg 芳香胺 (涵盖4,4'-亚甲基双(2-氯苯胺)、MDA、4,4'-二氨基二苯醚、4-氯苯胺、3,3'-二甲氧基联苯胺、4,4'-联邻甲苯胺、2,4,5-三甲基苯胺、邻茴香胺、2-萘胺、3,3'-二氯联苯胺、联苯胺、4-氨基联苯、邻甲苯胺、4-氯邻甲苯胺、N,N-二甲基对甲苯胺等 22 项(含盐酸盐/硫酸盐/乙酸盐衍生物) 30 mg/kg 氯化芳香烃 (包括:α,α,α,4-四氯甲苯(对氯三氯甲苯)、α,α,α-三氯甲苯(三氯甲苯)、α-氯甲苯(氯化苄)) 1 mg/kg N-亚硝胺 (包括:N-二甲基亚硝胺、N-亚硝基二丙胺、N-亚硝基二乙胺) 0.5 mg/kg 有机染料 (包括:C.I. Direct Brown 95、C.I. Direct Black 38、C.I. Disperse Blue 1、C.I. Direct Blue 6、C.I. Basic Red 9、C.I. Direct Red 28 等 8 项) 50 mg/kg 农药 (包括:六氯苯、敌菌丹(Captafol)、地乐酚(Dinoseb)、敌草隆(Diuron)、1,2-二溴乙烷。) 0.5 mg/kg 邻苯二甲酸酯 (包括:DCHP、DIBP、DBP、DHP、BBP、DEHP、BMEP、DPP、DIPP、DIOP、1,2-苯二甲酸二-C7-11支链/直链烷基酯、1,2-苯二甲酸二己酯(支链/直链)、邻苯二甲酸二异己酯、1,2-苯二甲酸二-C6-8支链烷基酯(C7富集)、1,2-苯二甲酸二戊酯(支链/直链)等 16 项) 单项限值:50 mg/kg 总和限值:100 mg/kg (所列邻苯二甲酸盐总和) 甲醛 30 mg/kg 喹啉 30 mg/kg 此次修订是欧盟继玩具安全指令后,对儿童产品化学安全的又一次重大升级。与此前针对特定物质的"点状限制"不同,本次采用"类别限制"模式,覆盖面更广、管控更系统。对中国出口企业而言,这意味着需要建立更完善的化学品合规体系,从"被动应对单一物质限制"转向"主动管控全类别高风险物质"。 SGS作为国际公认的测试、检验和认证机构,已建立全面的绿色环保合规与可持续发展服务能力,能为您提供CMR物质精准检测、REACH附录XVII一站式解决方案,包括培训、测试项目筛查、测试、REACH符合性声明等,帮助您识别产品中的高风险物质,验证供应链的合规性,确保您的产品顺利进入欧盟市场!
新版GB30981系列标准于2025年5月30日正式发布,并于2026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准的推行将为涂料行业带来深远的影响,以下是该标准几大重要的变动点,快来了解一下吧! 一、替代旧版标准 • GB 18582-2020《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 GB 38468-2019《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 以上标准将被GB 30981.1-2025《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第1部分:建筑涂料》替代 • GB 18581-2020《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 GB 24409-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 GB 24613-2009《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 GB 30981-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 GB 38469-2019《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 以上标准将被GB 30981.2-2025 《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第2部分:工业涂料》替代 适用范围大幅拓展:新增管控辅助材料如腻子、固化剂、脱漆剂等,这意味着更多类型的涂料产品将受到该标准的约束和规范。 二、VOC限值更加严格 收紧VOC限值,新增某些特定类型涂料的VOC限制要求,并对部分类型涂料的VOC限量进行调整。 三、新增多项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1、首次引入SVOC标准 首次将SVOC的概念引入涂料行业,增加了SVOC标准。SVOC类溶剂在涂料中使用较为广泛,且其在空气中的存在时间更长、更难降解,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更为持久,此次标准修订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涂料中有害物质的管控体系。 2、对生物杀伤剂进行限值控制 扩充了对“生物杀伤剂”种类限值控制,推动生物杀伤剂向着低毒、无毒化的方向发展,这将有助于减少涂料在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提高涂料产品的安全性。 3、其他有害物质限值控制 针对辅助材料增加了苯系物总和、甲苯、甲醛等有害物质限量指标。这体现了对涂料中有害物质管控的全面性和严格性。 四、特定涂料特定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针对其他与人体密切接触的消费品用等特定涂料做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比如邻苯二甲酸酯、重金属等。从更多维度保障了涂料产品的环保和安全性,降低了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风险。 新版标准除了按照使用场景控制涂层中铅的限量要求以外,还根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国际上对SVOC(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的发展趋势,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反馈来的信息对技术内容进行进一步完善。 自蓝天保卫战行动启动以来,我国发布了一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SGS持续追踪市场热点,积极洞察行业需求,开发配套服务解决方案,并已具备新版GB 30981系列标准的CMA以及CNAS资质,能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测试服务,帮助企业精确测试产品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等有害物质含量,确保产品合规。
2026年5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印发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2026年版)》(以下简称“2026版《达标管理目录》”)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2026年版)》(以下简称“2026版《例外清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旧版达标管理目录和例外清单废止。 本次发布主要有以下内容,SGS建议相关企业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2026版《达标管理目录》扩围至33种 2026版《达标管理目录》将旧版目录中的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3种产品合并为1种,表述为“打印复印扫描传真及多功能一体机”,同时新增23种管控条件较为成熟的产品。 2026版《达标管理目录》内共计包含33种产品(如下表): 序号 类别 实施时间 1 空气调节器 2026.5.28 2 电冰箱 2026.5.28 3 洗衣机 2026.5.28 4 电热水器 2026.5.28 5 电视机 2026.5.28 (其中激光电视于2027.8.1起实施) 6 监视设备 2026.5.28 (其中图像、文字、视频或音频信息采集的摄像头于2027.8.1起实施) 7 打印复印扫描传真及多功能一体机 2026.5.28 单功能扫描仪2027.8.1起实施) 8 微型计算机 2025.5.28 (其中单独销售的微型计算机电源适配器等配件、学习机、配有电子墨水屏的平板电脑于2027.8.1起实施) 9 移动通信手持机 2026.5.28 (其中单独销售的手机电源适配器等配件于2027.8.1起实施) 10 电话单机 2026.5.28 11 工业洗涤机械 2027.8.1 12 空气净化器 2027.8.1 13 饮水机 2027.8.1 14 洗碗机 2027.8.1 15 电烤箱 2027.8.1 16 微波炉 2027.8.1 17 电饭锅 2027.8.1 18 吸尘器 2027.8.1 19 扫地机器人 2027.8.1 20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2027.8.1 21 投影仪 2027.8.1 22 智能音箱 2027.8.1 23 电子智能锁 2027.8.1 24 服务器 2027.8.1 25 网络用交换路由设备 2027.8.1 26 智能手表手环 2027.8.1 27 耳机 2027.8.1 28 便携式移动电源 2027.8.1 29 读写作业台灯 2027.8.1 30 电玩具 2027.8.1 31 电子血压计 2027.8.1 32 血糖仪 2027.8.1 33 助听器 2027.8.1 注:对于本目录中的产品,当作为目录外产品的部件使用时,不属于本目录的适用范围。但当这些产品未明确最终用途且在市场上单独出售时,则属于本目录的适用范围。 SGS提醒:根据2025年8月1日发布的中国RoHS强制性国标GB 26572-2025要求,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须符合10项有害物质限值要求、标识要求,并开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合格评定结果应上传至中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chinarohs.miit.gov.cn),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026版《例外清单》更新 2026版《例外清单》根据《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欧盟RoHS指令等国际环境公约的条款情况,修订相关豁免条款,调整后共形成56条豁免条款。 一是根据《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在国内的生效条款情况,删除6项、更新1项豁免条款。 二是参照有关国际豁免要求和新增管控产品情况,细化10项、新增6项豁免条款。如:新增从电子医疗器械设备中回收,并用于维修或翻新使用的零部件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豁免条款等。 实施时间:2026版《例外清单》于发布后立即实施。 SGS划重点: 《达标管理目录》扩围对电子电气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且目录扩围将与中国RoHS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6572-2025同步实施,标志着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的进一步加强。 相关企业应提前布局,以应对可能带来的生产、供应链及市场影响。 作为国际公认的测试、检验和认证机构,SGS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领域具备专业的技术团队和先进的检测设备,现已具备GB/T 39560系列标准的CMA以及CNAS资质,且具有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国推自愿性认证)的相关资质,能为企业提供中国RoHS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助力提升企业竞争力,赢得消费者信赖。 原材料及整机产品测试 依据测试结果制作有害物质表格 中国 RoHS国推自愿性认证 标识评估
2026 年 5 月 8 日,世贸组织(WTO)发布 G/TBT/N/EU/1205 号通报,欧盟委员会正式提出修订 REACH 法规附录 XVII,拟新增氢化三联苯(PHT)的限制条款。该通报草案现处于公众征求意见期(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7日),计划于2026年第四季度正式通过,并拟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生效。 本次拟新增条目管控要求及特定用途过渡期说明如下: 物质名称:氢化三联苯(PHT) CAS NO.:61788-32-7 EC NO.:262-967-7 常见用途:导热油、增塑剂、添加剂等,被广泛应用在塑胶、电子、涂料、线缆等行业。 拟议管控要求 1. 自法规生效后18个月起,PHT不得在任何下列情形中投放市场或使用: a) 作为物质本身; b) 作为其他物质的组分、存在于混合物或物品中,其重量浓度达到或超过0.1%。 2. 针对民用航空航天应用,可享有10年过渡期(自法规生效之日起)。 3. 第1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形中PHT的投放市场和使用: a) 国防应用; b) 在严格受控封闭系统中,在250°C至350°C温度范围内使用的工业导热油。 4. 第1款不适用于在本法规生效后18个月前已投放欧盟市场的混合物和物品。 值得关注的是,PHT已于2018年就被加入REACH法规高度关注候选物质清单(SVHC)进行管控,企业需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告知消费者、ECHA通报、信息传递等义务。待附录XVII修订正式生效后,企业还需符合附录XVII的限制要求。 REACH 法规第67条第1款规定,“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附录XVII中限用物质时,若不能符合其限制要求,将不得投放市场”。若违反REACH附录XVII限制要求,企业将面临产品召回、下架、罚款等处罚措施。 作为国际公认的测试、检验和认证机构,SGS能够为您提供REACH附录XVII一站式解决方案,包括法规培训、原材料测试、REACH符合性声明、整机产品验证等,助您轻松应对市场准入要求!
距离 2026 年 8 月 12 日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简称PPWR) 法规全面实施已不足1个月,届时,《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PPWD)将全面废止。从 “指令” 到 “法规”,意味着欧盟对包装材料的执法更严、标准更统一,PPWR法规正重塑输欧企业的市场准入规则。输欧企业需提前布局,方能抢占绿色贸易先机! 2026年8月起,PPWR法规中生效的各项要求如下: ■ 重金属限制(生效时间:2026年8月12日) 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含量不得超过100 mg/kg ■ 食品接触材料中的PFAS限制(生效时间:2026年8月12日) 任意单个PFAS物质小于25 ppb(不包含PFAS聚合物); 靶向PFAS物质总和小于250 ppb(不包含PFAS聚合物); 所有PFAS物质总和小于50 ppm(包含PFAS聚合物)。 若总氟超过50 ppm,则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向下游主体提供PFAS或非PFAS的氟含量证明。 ■ 包装可回收性(生效时间:2026年8月12日) 2026年8月12日起,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包装必须具备可回收性。此外,还设定了 2030 年和 2038 年分阶段实现的包装可回收性的目标。 评级 每个包装单元的可回收性评估 (以重量计) 2030年1月1日起 2038年1月1日起 A ≥ 95% C级及以上可投放市场 B级及以上可投放市场 B ≥ 80% C ≥ 70% 不可投放市场 不可回收 < 70% 不可投放市场 *关于”为回收而设计“的具体技术标准,将于 2030 年 1 月 1 日或相关授权法案生效后 24 个月(以较晚者为准)正式适用。 ■ EPR注册(生效时间:2026年8月12日) 所有输欧包装必须在销售国完成 EPR(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生产者责任延伸) 注册,同时,非欧盟企业必须配欧盟授权代表。 2026 年3月30日,欧盟已正式发布 PPWR 实施细则、官方合规 FAQ 与执法指引,明确了相关实施条款的判定标准、检测方法与追责规则。 此外,除 2026 年 8 月落地的条款外,PPWR 法规同步设定了中长期循环经济管控目标,包括包装总量减量、塑料包装再生料强制占比、可重复利用包装、回收含量最低要求、全生命周期碳管控等方向。 SGS建议企业在完成当期合规的基础上,同步优化包装设计与供应链布局,适配法规长期迭代要求,避免后续频繁整改、成本叠加。 随着PPWR的正式生效,欧盟对于包装的管控趋于严格。作为国际公认的测试、检验和认证机构,SGS依托全球布局的合规实验室与专业技术团队,能为企业提供PPWR 全周期一站式合规服务,全链路合规护航,助力企业直通欧盟市场。 重金属测试 PFAS测试 塑料回收含量测试 再循环回收含量认证 包装可再生性评估 生物基含量测定 可堆肥降解性测试 DoC/技术文档咨询 法规咨询和培训
欧盟委员会环境总司(DG ENV) 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发布关于便携电池可拆卸性和可更换性豁免的修订草案,对欧盟电池法规(EU) 2023/1542第11条便携式电池用户可移除条款进行补充豁免: 新增可穿戴设备、电动玩具、ATEX 防爆设备等 6 类豁免产品,豁免产品无需满足终端用户自行拆装更换电池要求,只需由独立专业人员拆卸和更换即可,大幅适配产品小型化、一体化设计需求。 修订草案内容如下: 2. 作为对第1款的例外,以下含有便携式电池的产品可设计为仅能由独立专业人员拆卸和更换电池: (a) 专门设计用于经常在有水溅、水流或水浸的环境中运行,且可清洗或冲洗的设备,包括可穿戴设备在内草案新增; (b) (EU) 2017/745号条例第2条第(1)款所定义的专业医学成像和放疗设备,以及(EU) 2017/746号条例第2条第(2)款所定义的体外诊断医学设备; (c) 草案新增可穿戴设备安全性、耐用性或防水性可能因用户接触电池而受损,且: (1) 由于其特性、尺寸或形态,被认为体积过小,无法让终端用户正确安全地更换电池;或 (2) 依靠紧凑且密封的外壳来保持功能完整性,包括防尘和防震; (d) 草案新增截至2030年7月31日,配备可充电电池的电动玩具。当由于玩具的性质或尺寸,在欧盟玩具指令2009/48/EC第10 (2)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为确保玩具安全而有必要豁免时; (e) 草案新增专为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接触设计的无线温度探针; (f) 草案新增防爆环境专用产品指令2014/34/EU第1条的适用范围内的产品; (g) 草案新增专门设计用于皮下给药的给药系统; (h) 草案新增用于安装在农业和建筑机械顶部的远程信息处理设备,且在其预期使用过程中需承受强烈振动、灰尘及潮湿环境。 本段(a)、(c)、(d)、(e)、(f)、(g)和(h)项所列的豁免仅在为确保用户和设备的安全而需要此类豁免时方可适用。 关于欧盟电池法规 《欧盟电池法规》(EU)2023/1542已于2025年8月18日全面取代原电池指令2006/66/EC,构建覆盖电池全生命周期的严格监管体系,成为电池及配套产品出口欧盟的核心准入门槛。 欧盟电池法规持续动态修订,可拆卸、可回收、安全环保仍是核心监管方向。本次豁免范围扩容为企业松绑的同时,也对合规精细化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SGS提醒广大企业豁免品类仍需遵循电池安全、环保回收、碳足迹、标签标识等其他欧盟电池法规义务。建议出口欧盟相关企业密切关注咨询期及正式定稿进度,提前调整产品设计、合规文件及供应链管控方案。 SGS全链条赋能企业合规出海 作为国际公认的测试、检验和认证机构,SGS在新能源领域深耕多年,且于近期成功通过《欧盟电池法规》指定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资质审核,获得认可机构授权,能为中国及全球电池制造商、出口商提供权威、便捷的欧盟电池法规一站式合规服务,助力企业顺利跨越欧盟绿色准入门槛,推动全球电池产业向安全、绿色、可持续方向高质量发展。 SGS电池解决方案 产品碳足迹服务 再生料组分验证 有害物质测试服务 标签标识评估服务 符合性声明服务 供应链尽职调查服务 电池护照数智化解决方案 性能和耐久性参数测试 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安全性能参数测试 电池健康状况参数和预期寿命参数验证 技术文档制作 法规咨询及培训服务
7月2日,SGS南昌分公司石化实验室揭牌仪式在九江湖口隆重举行。湖口县领导,SGS自然资源部全球副总裁 Arjan PRAAT、中国区自然资源部高级总监王新、石化部副总监黎鸿举等双方重要代表,合作伙伴、业界同仁,共同出席本次仪式,见证这一中部石化检测服务领域的里程碑时刻。 本次揭牌标志着SGS进一步完善全国石化检测网络布局,提升长江中游石化检测服务能力,为赣北、鄂东、皖西南区域石化产业升级与国际化发展注入全新的技术动能。 九江坐拥长江黄金水道核心区位优势,湖口作为临港产业重镇,已形成集聚效应显著的石化产业集群。立足区域产业发展核心需求,SGS实验室落地湖口,将为本地石化、精细化工企业提供品质检测、贸易合规、进出口通关一站式国际权威检测服务,打通 “就近检测、全球通行” 的全链条服务闭环。 SGS落地湖口石化实验室,是公司完善全国检测网络、补齐长江中游检测服务、布局中部产业的重要战略一步。未来,SGS将始终恪守独立、公正、专业的核心准则,持续发挥全球化技术支撑与全链条合规保障能力,不断升级检测技术与服务体系;助力长江经济带石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精准对接中部石化产业发展需求,为区域产业升级、绿色转型与国际化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专业赋能。 中国是SGS自然资源业务最重要的战略市场之一,湖口实验室的落地是完善SGS中国区服务网络的关键一步。SGS自然资源部将以全球卓越技术、国际通用标准和成熟的全球市场资源,全力支持中国区域的本土发展,期待湖口实验室,能够赋能当地石化产业升级与全球贸易合规,为整个中国中部地区提供专业可靠、世界一流的检测服务。 湖口县领导在致辞中对SGS南昌分公司石化实验室的正式揭牌表示热烈祝贺,同时肯定了 SGS的专业技术实力与全球服务网络优势。他表示,实验室的顺利落地,将为湖口临港石化产业集群的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的技术支撑,也将进一步完善区域产业配套、提升产业能级。期待SGS充分发挥技术、品牌与资源优势,与本地企业深化合作,共同打造绿色、安全、高端的临港石化产业标杆。
202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发布2026年第3号公告,将3-氯丙炔、2-碘酰基苯甲酸、2-重氮乙酰乙酸对硝基苄酯、甲磺酰基叠氮、2-硝基-3-甲基苯甲酸5种化学品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此次新增的5种化学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涉及的5种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进出口等企业应及时办理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严格落实即时生效新规要求,依法规范管理,严防违规作业带来的安全风险与法律责任。 具体的化学品名称、别名、CAS号见下表: 目前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已经正式发布,具体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签、危险性说明可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明确。各相关企业应更新安全技术说明书,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3-氯丙炔等5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6〕159号),相关企业应于2026年7月31日前依法依规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涉及上述5种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梳理危险化学品目录修订情况:应急管理部 2022 年对柴油相关条目作出调整,该修订文件于2022 年 11 月正式发布,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相关柴油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修改内容为下面表格内容: 公告链接: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604/t20260429_602103.shtml
国际气象组织预测2026年6-8月有80%的概率出现厄尔尼诺事件。若赤道太平洋中东部的海面温度上升达到3摄氏度,本次厄尔尼诺事件强度可达1877/1878年有记录以来的最严重。厄尔尼诺会影响全球的降水模式,在短期内升高全球平均气温并助长其他的极端气候事件。近日欧洲遭遇持续破纪录的高温,就是典型表现之一。 多模型概率集合预测 | 2026年5月发布 对我国而言,厄尔尼诺意味着高温热浪、强降雨、阶段性干旱等极端天气风险增加。随着多地逐渐升温,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相关权益保障问题也随之受到关注。高温天能不能停工?中暑算不算工伤?高温津贴怎么发? 国家政策 根据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具体发放标准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热浪来袭,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有如下保护: ● 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但并不等于所有劳动者一律“放假”。是否停工,要看劳动者是否属于室外露天作业岗位,以及作业环境是否受高温影响。 ● 因高温中暑,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依法领取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只要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发放,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少发或者不发。 全国各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示例): 注意:以上为部分摘录,具体标准请以当地最新发布的有效政策文件为准。 常见问题解答 Q:高温津贴能否计入最低工资? A:不能。最低工资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应当取得的基本报酬底线;高温津贴则是因高温作业环境额外支付的补偿,二者不能混同,更不能用高温津贴“冲抵”最低工资差额。 Q:高温津贴是否纳入工资总额?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A:需要。高温津贴虽然是对高温作业的补偿,但在法律属性上仍然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计入工资总额,依法计税。 Q:高温津贴能不能用防暑降温饮料代替? A:不能。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其中,防暑降温饮料、药品和物资,属于劳动保护和福利保障范畴;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不能折抵。 Q:室内工作者可以领取高温津贴吗? A:可以。只要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即使是室内岗位,劳动者同样可以享受高温津贴。因此,车间、仓库、后厨、锅炉房、无有效降温措施的厂房等室内岗位,也可能符合发放条件。 Q:上夜班能领取高温津贴吗? A:可以。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与白班、夜班并没有直接关系,核心判断标准是工作环境是否属于高温天气下的室外露天作业,或者工作场所温度是否无法降到33℃以下。只要达到条件,夜班劳动者同样应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Q:六月梅雨季无高温日,或高温天气较少,可以不发或按天发放高温津贴吗? A:不可以,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露天及工作环境温度多少,跟当月是否有高温天气或者有几天高温天气无关。只要符合规定,就应依法发放。至于是否可以按天折算、如何折算,应以当地具体政策规定为准,不能由用人单位自行随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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