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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原创
2020-05-29 12:00:00
标准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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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4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该规定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新的部门规章出台,主要意义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职能划转后的法规匹配,同时完善一些管理的细节,把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责任予以明确。

 

相较与其前身《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其主要内容及变化如下:

 

一、部门职能调整:根据2019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的场所范围无变化:原《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场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仍规定为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等同于原来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三、明确了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参见《暂行规定》第七条) 

 

四、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的具体标准:设计审查标准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参见《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消防验收标准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参见《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五、明确建设单位关于竣工验收查验义务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具体内容:申请消防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自行进行相关的消防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参见《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主要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参见《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以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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