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缅因州正式实施了《儿童产品有毒化学物质法案》(第38篇,第16-D章)。该法案要求儿童产品的生产商、经销商如向儿童产品中添加优先化学物质(PC)且超过最低限量时,须通报相关信息。有关优先化学物质(PCs)的信息披露不适用于不可接触的部件。
根据该法案,化学品的优先级分为三个等级:
CHCs 从CoC清单中评估选出,并在进一步评估后,可将其升级为PCs,对其开展监管行动。 这些化学物质需要定期评估和更新。
根据法案的规定,“儿童产品”的定义如下:
自2011年以来,发布了以下法案章节及其相应的PCs: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章节规定了儿童产品报告的具体范围。
缅因州环境保护局(DEP)于2020年7月发布了全新的第890章扩大其优先化学物质清单,增加了在特定儿童产品中需要通报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为优先化学物质”。根据新章节的要求,某些特定类别的含有故意添加的PFOS或其盐的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和分销商必须在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向DEP报告。 这项新规于2020年7月28日生效,其报告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24日。如果受监管儿童产品在2021年1月24日后上市销售,则在产品上市后30天内完成通报。
表1总结了更新后的第890章的要点。
缅因州环境保护部 第890章“认定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为优先化学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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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化学品 |
范围² |
要求 |
生效日期 |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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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意添加优先化学品(PC)并超过实际限量(PQL),则应向DEP报告。 |
2020年7月28日
(报告截止日期= 2021年1月24日,否则为销售后30天内) |
1 全氟辛烷磺酸(PFOS,CAS 号1763-23-1),全氟辛基磺酸钾(CAS 号2795-39-3),十七氟-1-辛烷磺酸锂(CAS号 29457-72-5),全氟辛基磺酸铵(CAS 号29081-56-9)和双(2-羟基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CAS号 70225-14-8)
2 根据法规,以下产品可以豁免报告:
3 带盖,覆盖物,盖子或喷嘴的容器,例如婴儿奶瓶,防漏杯,运动水壶和保温瓶,以及一次性和可重复使用的餐具,例如盘子,碗,杯子/玻璃杯和餐具。 销售时含食品或饮料的容器是豁免的。 |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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