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EU) 2025/1090修订法案,REACH附录XVII增加了第80条和第81条,以限制物质和混合物中的N,N-二甲基乙酰胺(DMAC)和1-乙基吡咯烷-2-酮 (NEP)。该修正案将于2025年6月23日生效。
新增条款如下:
N,N-二甲基乙酰胺 (DMAC)
CAS No. 127-19-5/EC No. 204-826-4
1. 2026年12月23日之后,DMAC不得作为单独物质、其他物质的成分或浓度≥0.3%的混合物形式投放市场,除非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在相关化学品安全报告和安全数据表中包含与工人接触相关的衍生无影响水平(DNEL),即长期吸入暴露的DNEL为13mg/m³,长期皮肤暴露的DNEL为1.8mg/kg bw/天。
2. 在2026年12月23日之后,DMAC不得单独作为物质、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以浓度≥0.3%的混合物制造或使用,除非制造商和下游用户已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提供适当的操作条件,以确保工人的暴露低于第 1段中规定的DNEL。
3. 作为对第1段和第2段的减损,其中规定的义务应自2029年6月23日起适用于投放市场以用作或用作人造纤维生产中的溶剂。
1-乙基吡咯烷-2-酮 (NEP)
CAS No. 2687-91-4/EC No. 220-250-6
1. 2026年12月23日之后,NEP不得作为单独物质、其他物质的成分或浓度≥0.3%的混合物形式投放市场,除非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在相关化学品安全报告和安全数据表中包含与工人接触相关的衍生无影响水平(DNEL),即长期吸入暴露的DNEL为4.0mg/m³,长期皮肤暴露的DNEL为2.4 mg/kg bw/天。
2. 在2026年12月23日之后,NEP不得作为单独物质、其他物质的成分或浓度≥0.3%的混合物形式投放市场,除非制造商和下游用户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提供适当的操作条件,以确保工人的暴露低于第1段中规定的DNEL。
REACH 法规第67条第1款规定,“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附录XVII中限用物质时,若不能符合其限制要求,将不得投放市场”。针对违反REACH附录XVII限制要求的企业,欧盟各成员国相继出台处罚措施。除对产品采取召回、下架等处理措施外,罚款也是各国执法规定中较常见的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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