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新电池法规第95条规定,原电池指令2006/66/EC已于2025年8月18日(今日)正式废止。原电池指令中的大部分要求将从即日起在新电池法规中生效。
为帮助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关企业精准把握原电池指令被新电池法规取代后的不同,SGS特邀管理与保证事业群陈庆今博士系统梳理实施新电池法规与原电池指令的类似条款的核心差异。
需特别说明的,本文仅聚焦自今日起生效的新电池法规,与原电池指令(2006/66/EC)中类似条款的核心差异,旨在帮助企业快速掌握新旧规则的衔接要点。对于新电池法规中新增的独立要求(如碳足迹、再生材料、电池性能和耐久性、电池安全性、电池标签和信息展示、电池检测、合格评定、尽职调查、电池护照、制造商义务、NB机构验证等),本文暂不展开介绍。
1、有害物质
对汞的限制扩展到所有各类电池,不存在豁免了,相应地也不存在给“汞”超标电池贴标志的问题了。
对以下产品中的镉不再豁免:
(a)应急和报警系统,包括应急照明;
(b) 医疗设备。
这意味着,这两类产品也要开始限制“镉”含量不能超过0.002%了,也不存在超标时贴标志的问题了。
2、电池标志
从今日开始,当计算出电池分类收集标志(垃圾桶标志)的面积会小于 0.47*0.47cm时(原电池指令是0.5*0.5cm),无需在电池上标记,但应在包装上印上面积不小于1×1cm标志。
3、“生产商”
新电池法规与原电池指令对“生产商”的定义有明显差异。
在原电池指令中,根据其对“生产商”的定义,所有“生产商”都是在欧盟境内的,欧盟外的企业不可能是“生产商”;而在新电池法规中,远程销售电池给欧盟最终用户的,也被定义为“生产商”,需履行“生产商”相关义务。在远程销售越来越普遍的今天,很多企业会成为这种类型的“生产商”,如在电商平台销售电池给欧盟消费者的企业或个人。
虽然国内的大部分企业没有远程销售,不是电池“生产商”。但是,目前国内很多企业计划在欧盟成立公司,然后从国内进口并在欧盟销售电池。这时,这些企业就很容易成为欧盟境内的“生产商”。
以上两种情况,都需特别关注新电池法规和原电池指令在废电池管理方面的以下差异。
4、废电池管理要求的差异
从即日起,废电池管理方面的差异,将是广大电池供应链企业能够感受到的最大差异,因为新电池法规中的废电池管理要求与原电池指令有着巨大差异。
如果企业属于电池“生产商“,必须注意以下差异:
原电池指令废电池相关的义务都由生产商履行,新电池法规规定所有废电池相关义务都可以委托给生产商责任组织开展;
原指令规定生产商的注册可向国家主管部门或成员国授权的生产商责任组织进行,新电池法规则要求注册需由生产商或其委托的生产商责任组织向主管部门进行;
原电池指令没有要求生产商或其委托的生产商责任组织申请获得授权,新电池法规增加了此要求;
原电池指令收集废便携式电池是欧盟成员国的责任,但成员国会要求经销商收集,并可以要求生产商收集;确保达到收集率也是欧盟成员国的责任。在新电池法规中,这些都是生产商的责任,当然可以委托给“生产商责任组织”履行。
原电池指令只是规定生产商不能拒收工业电池(含动力电池),新电池法规中则规定生产商必须主动收集这类电池。
原电池指令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以要求生产商收集SLI电池,在新电池法规中则明确这就是生产商的责任。
原电池指令规定收集后的废电池的处理和再生是生产商或第三方的责任。新电池法规中则规定这是特许处理商或再生循环商的责任,确保再生效率和材料回收目标也是再生循环商的责任。
原电池指令对于小的生产商可以豁免废电池管理相关费用;新电池法规无此规定。
新电池法规增加了一些向最终用户和分销商、废电池处理设施运营商、公共废物管理机构、废物管理商提供废电池预防和管理的信息,具体见电池法规第74条。
5、罚则
从今天开始,成员国就已制定好了适用于违反电池法规的处罚规则,如果有违反电池法规的情况,将按照新法则处罚了。
6、进一步延迟生效的原电池指令要求
原电池指令废止,并不意味这所有条款的废止,以下两方面的要求,还将在旧电池指令中生效:
电池的可拆卸可更换性:原电池指令此条款一直生效到到2027年2月18日,刚好与新电池法规的相关要求生效时间衔接。
原电池指令第21条第2点:关于便携式电池容量标识的要求,保持到2026年8月18日仍有效,刚好与新电池法规的相关要求生效时间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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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GS管理与保证事业群 陈庆今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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