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及废气检测

SGS环境服务能够提供空气及废气检测服务,依据国际国内标准方法对环境空气、工业废气、室内空气、集中空调系统空气、洁净室空气等样品进行采集测试,并提供数据解读服务。详情请咨询客服:4008-85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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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及废气检测
检测范围:环境空气、工业废气、室内空气、职业卫生、集中空调系统空气、洁净室空气
 

 

服务背景

在国家提出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背景下,环保部在制度上进行了重大改革,从自主验收制度的形成、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到环保税的正式施行,环保制度正在不断深化;为配合环保制度,一系列更严格的检测方法也密集出台,这些都对传统的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SGS环境、卫生及安全服务一直关注国家最新法规政策,研读剖析政策制度以为企业提供最准确的指引;同时致力于新方法的开发以适应不断严格的环境检测要求。

服务内容

作为国际公认的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机构,SGS在空气及废气检测领域经验丰富,能够依据国际国内标准方法对环境空气、工业废气、室内空气(含公共场所)、职业卫生(工作场所空气)、集中空调系统空气、洁净室空气等进行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技术支持。

样品种类及检测对象分析参数

环境空气、工业废气
室内空气(含公共场所)
职业卫生(工作场所空气)
集中空调系统空气
洁净室空气、其他

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VOCs)、光化学前体物VOCs(PAMS)
醛酮类物质、多环芳烃(PAHs)
多氯联苯(PCBs)
二噁英和呋喃(PCDDs/PCDFs)、其他

无机物

金属元素、水溶性阴阳离子、其他

其他

颗粒物(PM10, PM2.5)、元素碳(EC)、有机碳(OC)
粉尘、烟气参数、烟气成分甲醛、石棉


SGS空气及废气检测参数覆盖以下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各类工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各地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们的优势

 SGS是国际公认的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机构;
 SGS环境服务在全国建立了7个实验室,拥有一流水平的专家团队和国际先进的检测设备;
 SGS环境实验室具备CMA认证、ISO 17025(CANS)认可、美国工业卫生协会工业卫生实验室(AIHA-LAP,LLC)认证、完善的质控流程,并积极参加各类能力验证项目,确保检测结果公正准确;
 SGS环境服务具有丰富的全球资源,可以依据国内外检测标准进行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服务,可测试的方法近两千项,检测参数约七千个,以满足客户各种需求。

常见问题解答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自主验收企业应该开展哪些工作?

目前,涉及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对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目前,对于具体的实施,各地方环保局均有发布工作指引通知或实施细则,查询对应政府网站即可,您也可以委托SGS帮您解读,同时您也可以委托SGS帮助您完成整套验收工作,迅速提升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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