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S根据法规要求,可为企业制定完整的PPWR一站式解决方案,在包装的关注物质(重金属,PFAS, REACH 法规等)、包装的可回收性、塑料包装的最低回收含量验证、包装的可堆肥性、生物基含量验证、可重复性包装验证、包装最小化验证、标签要求、技术文件和符合性声明、ERP注册、PPWR法规培训等方面提供相应服务,可协助企业提前布局,从包装选材、结构设计、运输安全、有害物质限量、标签评估等方面进行全面合规支持。
▶ 包装的物质测试
(1) 重金属限制
包装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含量不得超过100 mg/kg。此条例适用的产品仍需满足(EC)No. 1907/2006条例(REACH)附件XVII或(EC)No 1935/2004条例中关于食品接触材料(FCM)和制品的要求。
(2) PFAS限值要求
除非另有欧盟法律禁止,自2026年8月12日起,限制在食品接触包装材料中使用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

▶ 包装的可回收性服务
所有包装从2030年1月1日起必须是“可回收的”。自2038年1月1日起,所有上市包装至少需达到B级,才能进入市场流通。企业可参考协调标准EN 13430:2004评估包装的可回收性。
如下为豁免类别(在2035年1月1日之前仍会进行审查)
● 药品的直接包装和外包装
● 医疗器械的接触敏感性包装
● 婴儿配方食品和后续配方食品、加工谷物基食品和婴儿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接触敏感性包装
● 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
● 由轻质木材、软木、纺织品、橡胶、陶瓷、瓷器或蜡制成的销售包装
▶ 包装最低回收料含量评估

▶ 生物基原料、可堆肥、可重复使用包装评估
《批准欧盟2025/40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条例正式版指南》该文件解释了PPWR中若干条款,其中对可堆肥包装、包装禁令及重复使用体系等关键领域作出了补充说明,具体包括:
a) 可堆肥包装的成员国自主权:针对茶包、咖啡包和轻质塑料袋等特定包装,是否强制要求其具备可堆肥属性,将由各成员国在2026年8月12日前自主决定。
b) 塑料禁令的适用范围:PPWR附录V规定的塑料禁令以“5% 塑料含量”为界定标准。含量低于5%的包装不在适用范围之内,而复合包装(包括塑料含量在5%及以上的纸基包装)则必须遵守禁令规定。
c) 循环利用体系的完善:指南对统一标签和押金返还制度(DRS)等措施作了进一步说明,旨在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包装循环利用体系。
基于PPWR的要求,SGS可以协助包装企业提供技术文件和符合性声明,在相关评估标准还没有正式公布之前,采纳目前全球最通用的评估方法及SGS内部方法提前针对相关条款的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