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市场的所有包装都应当是可回收的,法规设定了分阶段实现的包装可回收性的目标。2030年1月1日起,回收性评级达到等级C及以上的包装才可被投放市场;自2038年1月1日起,准入要求将提高至等级B。


(欧盟委员会将在2028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法案制定“可回收设计”标准和可回收性能等级的标准)
豁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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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兽药的直接接触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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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医疗器械的包装,婴儿相关食品、医学用途食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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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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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轻质木材、软木、纺织品、橡胶、陶瓷、瓷器或蜡制成的销售包装。
■ 塑料包装中回收含量的最低要求(Article 7)
2030年1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包装的任何塑料部分均应含有从消费后回收塑料废物(PCR)中回收的回收成分。法规将塑料包装分为以下四类并设定了最小回收含量百分比的要求:

(欧盟委员会将在2026年12月31日前通过授权法案,确定从消费后塑料废料中回收的回收成分比例的计算和验证方法)
豁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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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直接接触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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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医疗器械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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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和儿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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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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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堆肥塑料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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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包装总重量不到5%的塑料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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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循环回收成分的添加致使产品不符合(EC) 1935/2004的要求的食品接触塑料
■ 塑料包装中生物基原料(Article 8)
2028年2月12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将在审查生物基塑料包装的技术发展和环境绩效后,提出关于以下相关内容的立法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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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塑料包装中的生物基原料的可持续性要求和使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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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一种使用生物基塑料原料代替消费后再循环回收塑料原料的可能性。
■ 可堆肥包装(Article 9)
2028年2月12日之前,以下两种特定类型的包装可以豁免可回收性包装要求,但需符合工业堆肥标准,并在成员国要求的情况下,符合家庭堆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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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气的茶、咖啡或其他饮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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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水果和蔬菜的粘性标签。
欧盟委员会将在2026年2月12日前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或更新关于可堆肥包装的详细技术规格的协调标准。
■ 包装最小化(Article 10)
2030年1月1日之前,制造商或进口商应确保投放市场的包装设计使其重量和体积减少到确保其功能性的最小必要程度,同时考虑包装的形状和材料;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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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设计受特定法规的外观设计或国际协定注册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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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产品或饮料受益于受欧盟法律保护的地理标志。
在2027年2月12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酌情制定或更新统一标准,规定计算和测量包装最小化要求的方法。对于大多数常见的包装类型和格式,规定最大适当重量和体积限制,并酌情规定壁厚和最大空隙。
■ 可重复利用包装(Article 11)
2025年2月11日起,投放市场的包装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可被视为可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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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和投放市场的目的是为了多次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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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上能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尽可能多地进行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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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有关消费者健康、安全和卫生的适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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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不损坏其进一步功能和重复使用的情况下被清空或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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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在保持包装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同时被清空、卸载、重新填充或重新装载,并确保符合适用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包括食品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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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按照要求进行重新加工,同时保持其执行预期功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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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贴上标签并提供有关该产品特性和包装本身的信息,包括确保产品安全、适当使用、可追溯性和保质期的任何相关说明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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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不危及负责清空、卸载、重新填充或重新装载的人的健康和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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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关于可回收包装的特定要求,以便在成为废弃物时能够被回收
2027年2月12日前,欧盟委员会将通过授权法案为最常被重复使用的包装确定最低重复使用次数。
■ 包装标签(Article 12)
2026年8月12日之前欧盟委员将通过授权法案制定统一标签以及标签要求和格式的规范,投放市场的包装需按照实施法案的标准执行。并按下图时间分阶段实现。

随着PPWR的正式生效,欧盟对于包装的管控趋于严格。作为国际公认的测试、检验和认证机构,SGS具备先进的重金属和PFAS测试,再循环回收含量认证,包装可再生性评估,生物基含量测定,可堆肥降解性测试等测试和认证能力,可助力包装行业的供应商、制造商及下游买家积极应对法规要求,提前布局新包装设计,确保满足合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