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 1 部分:通则》(GB 30000.1-2024)即将全部替代《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2009),并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自1992年首次发布以来的第二次重大更新,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八修订版)有关的技术内容保持一致。
适用范围
此次修订明确新标准不适用于有意摄入的药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品中的残留杀虫剂等,但如果工人有可能接触到或在运输过程中有潜在接触的可能,则仍需遵循新标准的规定。
术语定义和危害分类
此次修订更改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化学名称”等4项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合金”等64项术语和定义(见附录A,2009年版的第3章);增加了物理危险中退敏爆炸物类别(见4.1.1)。
附录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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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资料性附录A“防范说明示例”(见2009年版的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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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GHS中规定的定义和缩略语”(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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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资料性附录B“防护措施象形图”(见2009年版的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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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资料性附录C“GHS标签样例”(见2009年版的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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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资料性附录D“安全数据单最低限度的信息”(见2009年版的附录D)。
化学品安全标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修改个别临界值/浓度限值的要求。比如新增“吸入危害类别1 ≥ 1.0%”、“吸入危害类别2 ≥ 1.0%”,“呼吸道致敏/皮肤致敏”的临界值/浓度极限值从“≥ 1.0%”修改为“≥ 0.1%”(注:GB/T17519-2013 已经修改为“≥0.1%”),另外对于采纳一些特殊浓度限值进行了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SGS再次提醒,进口到中国的相关企业需要对所有已登记的化学品进行SDS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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