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及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定的行政许可,并处于有效期内;
无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如无营业执照的内设部门)申请认证,应以合法主体资格证照上载明的主体作为认证委托人;组织申请签发子证书的场所,也应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 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提出认证申请时,组织应处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状态;
4. 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整改是否合格,以市场监管部门书面结论为准;
5. 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并能提交运行证据;
6. 因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已满一年(适用时);
注:此条件也适用于向原认证机构继续申请认证时
7. 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8. 申请转换认证时,需满足原证书为带认可标志的QMS证书;原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未被原认证机构实施暂停或撤销;原认证机构认证业务正常运行,不存在认可资格到期、被暂停或撤销的问题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