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GS管理与保证事业群成功举办了“欧盟电池法规标签最新要求”的线上研讨会。针对研讨会上大家提出的问题,特邀SGS技术专家陈庆今博士为大家答疑解惑。希望通过本次解答,助力各企业精准把握法规要求,找到优质高效的应对路径,更从容地应对合规挑战。
1、标签要求需同时满足包装和随附文件,还是二者满足其一即可?
按照电池法规(EU)2023/1542的要求,如果在电池上做标签标识不可行,则需要同时在包装和随附文件上做。但是,按照这个标签实施法案草案的说法,不同情况下,可以选择标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标签法案与电池法规不统一,最终要看将来发布的标签法案正式版的规定。
2、From 18 February 2027, all batteries shall be marked with a QR code.如何理解这里的2027年2月18日?该日期具体指电池的生产日期、出货日期、报关日期、清关日期,还是在欧盟境内的销售日期?
准确地说是电池投放欧盟市场的日期,即某个电池首次在欧盟市场供应的日期,可简单理解成首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日期。
3、笔记本电脑的随附文件通常包含哪些?
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或其他文件都有可能,看各个公司的具体做法。
4、垃圾桶标记可以打印在标签上后贴在电池上,还是必须印或刻在电池上?
这两种情况其实都属于标记在电池上,都可以。
5、电芯、模组、PACK、电子产品,每个层级的标签和二维码是一致的吗?还是都要单独设计?
电芯无需带标签。模组可以带二维码,但不是必须的。电池外壳上必须带标签和二维码。模组和外壳上的二维码应该是一样的。
如果是电子产品,一般里面的电池不是直接可见的,需要用二维码提供电池信息。二维码需标记在电池表面和电子产品的随附文件中。此外,二维码还可以额外显示在电子产品表面,这时,需要在二维码旁边显示一个电池图标。
6、锂电池有多个层级,电池簇,电池模块,标签只需要最高层级的吗,还是每一个层级都需要贴标签?
“电池”层级必须加贴,对于其他层级,标签实施法案只提及在”模块“层级可以加贴二维码,但不是必须的。
7、电池标签上有害物质是管控汞铅镉吗?
标签上只要求标识除汞镉铅外的其他有害物质。根据欧盟委员会2025年12月10日发布的电池法规修订提案,这里的“有害物质”被修订为“浓度大于等于0.1%的'高关注物质'”。注意,这里的“高关注物质”也是新增的术语,它不仅包括REACH法规的SVHC物质,还包括欧盟CLP法规里面规定的所有有害物质。
另外,电池法规同时规定镉含量超过0.002%或铅含量超过0.004%的电池应标记有相关金属元素的化学符号:Cd或Pb,优先打印获刻印在电池上(印在标签上然后贴在电池上当然可以),不可行时可以做在包装获随附文件上。
8、有害物质不是REACH测试的有害物质?有害物质含量为零或者接近检查极限,算不算低于限制浓度,是否需要标识?
包括但不限于这些物质,比这些物质多得多。是否低于限制浓度,将检测结果与限值做对比就知道了。按照电池标签法规草案的说法,存在且低于限值时,需要做标识。正如前面说的,欧盟正在修订这个要求。
9、CLP有害物质清单在哪里可以查询到?
到欧盟法规网站(EUR-Lex)找欧盟法规(EU)1272/2008,其中第3条被归类为危险的物质,都是有害物质。具体在法规附件VI的表3中。
10、CLP法规中的4000种有害物质需要做判定吗,还是说后期被加入到欧盟新电池法规附件I中的有害物质?
需要识别并判定CLP法规中列出的4000多种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存在情况,不仅是后期会加入电池法规附件I的物质。实际上,电池法规本身并没有对新加入附件I的物质提标识要求,这是标签草案增加的要求。
11、有害物质标志和标签,在其重量比浓度低于其中限值时需要标明其化学名称,是指非nd有数值的情况吗?测试结果是nd是否需要?
按照这个草案的说法,测试结果非nd但有数值,而且低于限值,需要标识。测试结果nd,是否代表不存在有害物质呢?理论上不能代表,只能代表浓度低于检测方法限。低于检测方法限,但是如果知道产品中确实存在有害物质(比如通过供应商调查了解到添加了某种有害物质),这时还是需要标识。在实际实施中,标签提案的这个要求企业很难以执行。在2025年12月10日发布的电池法规修订提案中,将需要在标签上标识的有害物质修订为“浓度等于或大于0.1%的高关注物质”,这样修订后,对企业而言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12、是否所有有害物质都要印在标签上吗?
是除汞镉铅外,产品中存在的所有有害物质。按照2025年12月10日发布的电池法规修订提案的说法,需要在标签上标明的只是“浓度等于或大于0.1%的高关注物质”。
13、按这个要求QR码的内容是不是也还不确定?
通过二维码能访问到的内容在电池法规中第13条第6点已有明确规定,是确定的。
14、产品中包含的电池,电池从第三方购买,还需要重新制作标签吗?
按照标签草案的规定,产品中带有不直接可见的电池时,应通过二维码提供信息(如适用)。二维码应在电池表面和产品随附的文件中,如使用说明或其他商业文件,此外还可以显示在产品或车辆的表面。可见,贵公司的产品的随附文件中必须带有电池二维码,产品表面则可以带电池二维码,也可以不带。
15、标签排版困难,能否随意调整格式?
草案规定只要物理性可能,电池法规(EU)第13(1)、(2)和(3)条所指标签应按照规定格式制作。除非(a) 电池上的物理空间有限,(b) 单个标签可能有损可读性和耐用性,(c) 出于安全原因,单个标签不合适。这时可以拆分成多个标签。
16、草案中"Manufacturers shall indicate on the battery their name, registered trade name or registered trade mark"的注册商标是指电池制造商自身的注册商标,还是该电池所应用产品对应的产品注册商标呢?
这里的注册商标,是指电池制造商的注册商标。但是,不能简单地判断是具体制造电池的企业的商标,还是使用电池的产品制造商的商标,要按照电池法规对“制造商”的定义,判断这个电池的制造商是谁。
电池法规定义的“制造商(manufacturer )”,是指制造电池或委托设计或制造电池、并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销售电池或出于自己的目的投入使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它可能是具体做电池的企业,也可能是使用电池的企业,看具体情况。
目前标签法规草案,以及上文提及的电池法规修订提案,都仍在制定阶段,其中的要求都还不是最终定论。SGS将持续密切跟踪法规动态,待正式版本发布后,第一时间为您传递最新的合规要求。
作者:SGS管理与保证事业群 陈庆今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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