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典型违规案例

2026年开年不过两个多月,多地有关监管部门已披露多起化妆品相关处罚案例。既有生产环节的非法添加,也有流通环节的商标侵权;既有线上广告的“神级”话术,也有线下无证生产的非法工厂。
从无证生产到非法添加禁用原料,本期择选2月浙江、新疆、四川、湖北、广东等地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共计7起,旨在呈现多元化的违法形态与差异化的处罚力度,为行业敲响新一轮的合规警钟。
1. 化妆品生产端多重违规
执法人员发现,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多达19项缺陷。更严重的是,其生产的产品中被检出化妆品禁用物质——比马前列素。同时,当事人实际未取得“眼部化妆品”相关的生产许可,其私自生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生产。
涉案产品
F美睫营养精华液、F美瞳营养精华液
处罚结果
罚款 12.8 万元,责令改正。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该案是化妆品生产端违规的典型,集非法添加、无证生产与体系缺陷三重雷区。三项违法行为叠加,涉案货值虽不高,但因非法添加性质恶劣,被处以高额罚款。针对功效却无视法律法规的禁用成分添加,都将面临严惩。此外,生产的品类必须与生产许可范围对应,擅自生产眼部、儿童等高风险产品,同样属于性质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
2. 生产防腐剂超限值的化妆品
一家位于武汉的化妆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使用2,4-二氯苯甲醇的把控失准,此失误直接导致其两批次涉案产品中的该防腐剂浓度超出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限值。事发后,企业主动召回大部分产品,但仍被认定为存在“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规行为。
涉案产品
K蛇胆硫磺多效沐浴皂液
处罚结果
罚款 3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0.0279 万元,没收违法产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项
本案揭示了化妆品生产过程中遵循配方设计与投料精度的重要性。对于防腐剂和限用物质,更需要严格执行。建立原料浓度监控机制,或对关键指标实行多重复核机制,相关企业应思考如何有效把控有关环节,避免一次疏忽酿成大错。
3.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化妆品
来自浙江东阳的一化妆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被发现与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经监管部门核查,该企业被重罚十万有余。
处罚结果
罚款 12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2 万元,责令改正。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福建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HZP-11项
此类案件往往源于化妆品有关企业对生产环节中原料把关、过程控制或成品检验环节的放松或轻视。有关企业须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视为化妆品生产操作的根基,任何偏离都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4. 无证生产含“人源性”成分化妆品
杭州萧山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地某生物科技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普通办公场所生产所谓“水光”产品,并宣称其可用于皮肤保湿。相关产品因符合化妆品定义且标示有“化妆品”字样,被认定为化妆品。产品包装无合规的中文标签,同时因涉及人源性成分,使用风险极高。
涉案产品
水光(含人源性胶原蛋白、玻尿酸等成分)
处罚结果
罚款 5 万元,没收违法产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本案中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属于高风险、严处罚的行为。任何未获资质的生产活动,无论产品宣称如何有效或高级,尤其涉及生物活性成分的产品,均会面临监管部门的严厉惩处。
5.化妆品包装模仿国际大牌
某成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化妆品瓶身、外包装及礼盒显著位置使用与爱马仕(Hermes)国际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该模仿行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虽然当事人声称其使用的是自有商标,但执法机关最终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因案件涉及金额较大,该案一度被移送至公安审理,虽经检察院研判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行政处罚力度较大。
涉案产品
S菁萃精华水等S菁萃系列8个单品
处罚结果
罚款 3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25.93 万元,没收侵权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此案反映出部分化妆品有关企业对商标专用权的忽视与知识缺乏。产品包装的“借鉴”与“抄袭”仅一线之隔,因此品牌在建设时必须坚守原创,注重产品上市前对专业商标的检索与侵权风险的评估,一次侥幸心理或将付出高昂代价。
6. 受让店铺后沿用原虚假广告宣称
宁波的一家化妆品公司在电商平台为其在售商品发布“10秒大拉皮眼霜 5秒吸收”等类似广告语,但相关产品的实际功效与备案信息与该宣称严重不符,被罚超10万元。随后,当地另一家企业受让该店铺后却并未及时清理违规页面,继续沿用相同的虚假广告,同样被处以大额罚款。
涉案产品
L晶灿闪耀眼霜
处罚结果
分别罚款15万元、7万元,责令消除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该行政处罚虽为常见的化妆品广告虚假宣传案例,但在此类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提醒了有关企业在实际经营中需警惕受让后的责任平移。接手并不等于免责,新经营者必须对既有页面进行全面的合规审查,否则将同样“继承”违法责任。广告宣传必须以备案功效为依据,任何超出范围的表述均为虚假。
7. 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未申报
一家乌鲁木齐生物科技企业用于制造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存在信息变更却未进行申报,被监管部门警告并处以罚款。
处罚结果
罚款 2 万元,警告。
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该案件体现了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如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地址等若发生变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的强制执行性。遗忘或遗漏不是借口,轻视更不可被接受,一旦被监管部门审查就意味着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
无论是“起效神速”的虚假宣传,还是“马家平替”的商标侵权,监管重锤砸向每个方面与环节。从单一的质量问题,延伸到商标侵权、无证生产、广告虚假、非法添加等多维度的交织,化妆品企业的行稳致远离不开全方位的合规尽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