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食品法典验证产品认证。
2、认证依据:《食品法典验证产品认证技术规范》CNAF-CODEX002-2025,2025-09-14发布及实施
发布单位: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3、认证单元: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具备相同品质特质和生产流程(如成分,规格、适用对象等)同类型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
4、认证模式:申请 + 产品检测 + 初始检查 + 获证后监督
5、认证实施程序:

5.1 申请和评审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提交给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委托人提交材料齐全后,对其提交的 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
评审重点内容包括:
认证委托人的产品认证范围、单元、过程和场所的信息是否明确,是否在受理范围内;
是否已通过其他可采信的认证活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企业是否已了解本规则及附件认证依据要求,按本规则及认证机构要求提交完整申请文件;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在 10 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应重视对认证委托人的资质条件和经营理念的审查。
评审结果处理
a)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b) 申请材料中有个别次要文件缺失或不完整,可在认证委托人补充材料后受理申请。
c) 申请材料严重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2 认证合同、订单的签署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评估,如合适,由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或受理协议或其它双方认同的方式(如需要时,可以接受用申请方签字或盖章的申请书,或邮件确认等)。
5.3 执行
5.3.1产品检测
同一认证申请单元的产品,选取代表性样品,并按照认证公司的要求,送至指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同一认证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或风味的,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等)的产品进行检验。通常情况下,已上线产品,认证公司可按线上买样或现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样;需根据申请方申请的认证内容,选择或建立合适的产品标准或测试计划。检测项目可根据申请认证的内容和适用的产品标准进行选择。根据产品特性,结合现有国际、国家等相关标准的内容来确定检测标准或要求。检测资源应具备CMA资质,关键项目应满足能力要求,检测结果则根据所依据的标准要求出具。
5.3.2.工厂检查(审核)
所有申请认证的企业需要通过初始工厂的检查。初始工厂现场检查的内容为工厂的合规性、风险控制、实验室检验操作和良好操作规范等,具体根据产品认证的特性设计质量一致性评估细则。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根据根据认证单元数,工厂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可根据申请认证单元数和复杂程度适当调整。
每位审核员必须接受过培训,或在食品、科学或类似资格领域拥有相应的职业经验。审核员必须在相关食品行业领域拥有至少2年的职业经验。每位审核员必须参加并通过GFSI基准标准(即IFS、BRC等)审核员培训课程。
5.4 技术评审
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特别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和符合认证产品相应的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应颁发认证证书;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应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5 证书发放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通过月度或季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
5.7 获证后监督
根据产品认证的类别不同,策划和实际获证后的监督活动,通常采用现场检查、产品测试及信息搜集的方式开展。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产品检测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产品检测(抽样)频率一般按照月度抽检,风险较低产品可按照季度抽检;工厂检查每年至少俩次。
5.8 其他
5.8.1认证变更
获证后,如果产品配方、产品关键工序、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公司提出变更申请。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认证公司将根据变更的申请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认是否可以变更。
5.8.2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公司有关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暂停和撤销要求,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持证人可主动申请注销证书。
5.8.3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和缩小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需向认证公司提出变更或新认证委托。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如果持证人申请缩小认证范围,或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应缩小其认证范围,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认证范围的缩小不应将能够影响认证范围内的活动、过程、产品或服务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
5.8.4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公司规定的《标识使用条款》使用指南来规范标识的使用,防止证书和标识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公司。
上述认证规则归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其拥有最终解释权。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法律要求除外)认证相关信息。如需获取相关实施规则及认证实施的进一步信息,欢迎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1.客服热线:4008-855-558
2.邮箱:online@sg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