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生牛乳发酵乳产品认证。
2、认证依据:《生牛乳发酵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P-5A-V-T-001,2025-08-01发布 2025-08-01实施,起草单位: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3、认证单元: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具备相同品质特质和生产流程(如成分,规格、适用对象等)同类型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
4、认证模式:申请 + 产品检测 + 现场检查 + 获证后监控
5、认证实施程序:

5.1 申请和评审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提交给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委托人提交材料齐全后,对其提交的 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 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
评审重点内容包括:
认证委托人的产品认证范围、单元、过程和场所的信息是否明确,是否在受理范围内;
是否已通过其他可采信的认证活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企业是否已了解本规则及附件认证依据要求,按本规则及认证机构要求提交完整申请文件;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在 10 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应重视对认证委托人的资质条件和经营理念的审查。
评审结果处理
a)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b) 申请材料中有个别次要文件缺失或不完整,可在认证委托人补充材料后受理申请。
c) 申请材料严重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2 认证合同、订单的签署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评估,如合适,由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或受理协议或其它双方认同的方式(如需要时,可以接受用申请方签字或盖章的申请书,或邮件确认等)。
5.3 执行
5.3.1产品检测
同一认证申请单元的产品,选取代表性样品,并按照认证公司的要求,送至指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同一认证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或风味的,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等)的产品进行检验。通常情况下,已上线产品,认证公司可按线上买样或现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样;需根据申请方申请的认证内容,选择或建立合适的产品标准或测试计划。检测项目可根据申请认证的内容和适用的产品标准进行选择。根据产品特性,结合现有国际、国家等相关标准的内容来确定检测标准或要求。检测资源应具备CMA资质,关键项目应满足能力要求,检测结果则根据所依据的标准要求出具。
5.3.2.工厂检查(审核)
所有申请认证的企业需要通过初始工厂的检查。初始工厂现场检查的内容为工厂的合规性、风险控制、实验室检验操作和良好操作规范等,具体根据产品认证的特性设计质量一致性评估细则。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根据根据认证单元数,工厂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可根据申请认证单元数和复杂程度适当调整。
检查员应有在农业或食品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或等同的大学程度教育资质;具备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或经过评审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可执行的人员。
5.4 技术评审
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特别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和符合认证产品相应的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应颁发认证证书;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应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5 证书发放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
5.7 获证后监督
根据产品认证的类别不同,策划和实际获证后的监督活动,通常采用现场检查、产品测试及信息搜集的方式开展。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产品检测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增加现场检查方式实施监督。 每半年检测产品(抽样)至少一次,每年工厂检查至少一次。
5.8 其他
5.8.1认证变更
获证后,如果产品配方、产品关键工序、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公司提出变更申请。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认证公司将根据变更的申请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认是否可以变更。
5.8.2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管理。证书的使用应符合通标公司有关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通标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暂停和撤销要求,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的产品认证暂时无效。
(1)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2)获证组织未履行认证合同义务;
(3)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发现影响食品安全的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获证组织要求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组织未能按规定间隔期接受监督检查的;
(6)获证组织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7)其他情形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如果被暂停认证资格的组织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且暂停的问题已解决,认证机构应当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通标公司提出恢复申请,通标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恢复认证的处理。
认证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
(1)获证组织产品要求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和纠正措施的;
(3)获证组织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
(4)获证组织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5)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6)其他情形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当认证结果已经失效、不满足证书内容条件或持证人主动放弃,可申请注销证书。
5.8.3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和缩小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需向认证公司提出变更或新认证委托。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如果持证人申请缩小认证范围,或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应缩小其认证范围,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认证范围的缩小不应将能够影响认证范围内的活动、过程、产品或服务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
5.8.4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公司规定的《标识使用条款》使用指南来规范标识的使用,防止证书和标识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公司。
上述认证规则归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其拥有最终解释权。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法律要求除外)认证相关信息。如需获取相关实施规则及认证实施的进一步信息,欢迎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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